《意见》为中职学校加强和落实劳动教育指出了基本遵循,也提供了措施有力、行动具体的指南。
1、新时期、新政策、新行动,职业院校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通过学习,使职业院校的领导、老师更好的把握新时代发展机遇,促进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兴盛,乘上时代的浪潮勇攀高峰,成为职业教育的中流砥柱。
内容来源:聚焦职教
日前,河北省11个高等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教育部备案批准。名单如下: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与匈牙利多瑙新城大学申请合作举办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专业高等专科项目;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与加拿大诺奎斯特学院申请合作举办的护理专业高等专科项目;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与韩国又松信息大学申请合作举办的广告设计与制作、学前教育专业高等专科项目;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与韩国牧园大学申请合作举办的动漫制作技术、化妆品技术专业高等专科项目;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与英国拉纳克郡新学院申请合作举办的护理专业高等专科项目;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与德国施马卡尔登应用技术大学申请合作举办的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高等专科项目;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与加拿大罗耶斯特文理学院申请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高等专科项目获得教育部备案批准。
据了解,此次数量为河北省近几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备案最多。目前河北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达到4个,高等专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到63个。
内容来源:长城网
各位老师、各位家长、各位同学:
学校要按照“一校一案”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细化分散就餐等措施。如,学校结合食堂现有就餐面积、就餐人数等情况,可采取餐厅分时就餐、餐厅+教室就餐、餐厅+教室+功能室就餐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就餐安全。
内容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1、新时期、新政策、新行动,职业院校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2、校长和教师,是新时代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重要主体力量
3、职业院校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好改革创新之路?
通过学习,使职业院校的领导、老师更好的把握新时代发展机遇,促进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兴盛,乘上时代的浪潮勇攀高峰,成为职业教育的中流砥柱。
内容来源:聚焦职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据统计,2019年我市中职毕业生6697人,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1814人,从事个体经营273人,其他方式就业1805人,升入各类高一级学校2641人,就业率97.55%。其中,约有73%左右的毕业生到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就业。在专业布局上,2019年,我市中职学校共开设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医疗卫生类、旅游服务类、文化艺术类等45个专业。
内容来源:广播宝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和报送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120”学校评审结果、全国和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资金。
第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120”学校、全国和省级技能大赛获奖学校等)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省级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对申报的中职国家奖学金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评议,提出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申报名单。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作为学生代表参加审核和评议。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本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0月31日前,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所辖市、县(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省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3.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评审、资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规定,中职国家奖学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为契机,加大资助育人工作宣传力度,树立特别优秀中职学生典型,激励广大中职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进取,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十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对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各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河北教育厅
冀财教〔2019〕70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激励职业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提升技能水平,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规定,中央从2019年起扩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一)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9年起,中央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从5万名增加到6万名,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从2019年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10%,即由3%提高到3.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同时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二、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从2019年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各市县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质量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使更多学生享受力度更大的国家资助,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对包括公办、民办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确保民办职业院校按规定享受同等政策。
(二)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等三项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全部负担;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其余40%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市县要按照资金分担比例落实本级补助资金,做好奖助学金发放以及2019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增补工作,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市县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学金评审等工作,并加强与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有关工作的衔接。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解读,提高资助育人水平,切实把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8月13日
临沂科技职业学院系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临沂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机构编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5000人,首批设置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不超过12个。学院应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办学要求,省教育厅将对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内容来源:齐鲁网 闪电新闻
鲁政字〔2020〕4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烟台工贸技师学院基础上建立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的请示》(烟政呈〔2019〕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考察评议结果,同意你市在烟台工贸技师学院基础上设立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二、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系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烟台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机构编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首批设置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不超过6个。
五、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的办学经费由你市负责安排。
六、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应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办学要求,省教育厅将对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你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的领导,做好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教育教学计划,积极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需要,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职业教育在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均实现了占比半壁江山的目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极端重视和大力推动的结果。但是,毋庸讳言,我国职业教育在规模发展的同时质量提高并不明显,职业教育的社会吸引力并未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推进作用也不显著。
我们不难发现,这个四十年我们基本上是循着“先做大再做强”的思路来发展职业教育的。
至于改革,尤其是以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的改革,我们一直奉行着一种政府主导下的诱导式改革。审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这种改革模式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我们有理由认为,基于现有经验之上的方式方法去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推动职业教育现代转型是行不通的,职业教育现代化还未走上正轨。这表明,我们需要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改革模式进行反思。本文结合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通过两种改革模式的比较,并结合政府的角色定位,提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模式选择问题,期望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与深入探讨。
一、诱导式改革及其后果
在职业教育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教育质量的提升自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通过改革提升办学质量?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职业教育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属于一种温和的诱导式改革。那么,什么是诱导式改革?笔者认为,诱导式改革是相对倒逼式改革而言的,是通过激励、引导成员自觉、主动开展的一种改革方式。
这种改革的基本路径是,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鼓励并引导部分优质学校自行开展改革实践探索,对主动启动改革者实行重点建设,将探索有效的办学实践形成典型经验或模式,再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广改革成功经验与模式,带动职业教育整体改革。简言之,这种改革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启动部分改革,再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整体改革。
在这种改革模式底下,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虽然面向全体职业教育机构,但工作的着力点落在部分职业院校,改革的切入点在抓住典型,并发挥典型的辐射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这种诱导式改革最典型的案例是“十一五”期间开始启动的职业院校示范校建设。2005年11月,国务院下达《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 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其目的是,“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诱导式改革之所以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基本特征,首先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有限有关。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规模庞大,在现行的政府主导办学的体制之下,启动整体改革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中央财政无力支付全国范围内的职业院校改革所需要的资金。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知水平、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差异大等原因,多数地方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长期跟不上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改革方式,期望通过使用有限的中央财政资金撬动改革,以点带面,从而发挥最大的效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诱导式改革是现行管理和办学体制下的一种相对合理并具有操作性的选择。
其次,这也与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思路不清晰有关。四十年来,我们对于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尤其是基于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本质特征,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教育各要素之间关系的认知越来越清晰。表现在职业教育实践中,关于如何有效推进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实现校企合作、产教合作培养人才,成为近十年来职业教育改革探索的重心。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囿于现行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我们在校企如何深度融合这个关键性的问题上始终没有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路子。很显然,在国家顶层没有清晰的职业教育改革思路,尤其是对现行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没有实质性变革政策导向的背景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寄希望于示范校在不断借鉴教育发达国家人才培养经验模式、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实现本土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的突破,无疑也是不难理解的。
但是,这种诱导式改革真的可以发挥“以点带面”扩散效应吗?事实上,以示范校建设为例,这种诱导式改革并没有起到推动这些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的明显提升,也没有发挥到示范引领其他职业院校发展的作用,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
(一)导致职教改革形式化
示范校本应该是通过改革示范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示范。但示范校的建设表明,这种示范作用没有表现出来。对此,基层职业院校的校长有着清醒的认识。据媒体报道:“不少校长反映,示范校应当更多地在产品技术含量、研发能力和对企业的贡献力上起引领作用,不能过于强调对规模和数量的考量,关键要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出过硬的技能型人才,中职学校改革发展的着力点应当更多放在内涵建设上。”由于较长时期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管理模式是参照普通教育来进行的,导致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水平普遍较低;再加之示范校的遴选和建设属于事前激励的方式,导致在示范校试点改革过程中,建设资金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许多职业院校并没有在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上真正下功夫,而是为追求“政绩”刻意创建“新”模式,改革发展行为表面化、形式化、短期化、功利化现象突出。
(二)导致职教发展资金浪费
示范校建设的初衷是利用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但在事实上,这种以经费资助为手段的诱导式改革的做法实质上是浪费本不充足的办学资金。这是因为,被纳入示范校建设的职业院校本身就是“优质”学校,即包括师资、设备在内的基本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事实上,也只有这些院校才有可能被遴选上作为重点建设的示范校。正因为“不缺钱”,“示范校建设单位在使用项目资金时,普遍感到示范校建设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但花钱的时候,却感觉到钱要花出去也不太容易”。同时,这种试图为这些“优质”学校注资完善实训实验设施设备的做法,不仅不利于融合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的关系,反而由于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示范校人才培养过程的独立性,从而使得这些职业院校更疏离了企业行业,从而没有激发以行业、企业为核心的社会力量参与主办职业教育及其人才培养。这显然与示范校建设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导致职教改革动力缺乏
示范校建设没有真正使得这些示范校发挥应有的引领作用,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对未能纳入示范校建设的职业院校的消极作用极大。
一方面,这种诱导式改革是以重点建设的方式来开展的,资金、政策向示范校倾斜,导致职业院校出现“马太效应”。如果说作为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校在人才培养的改革上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师资和生源基础同样薄弱的学校更难以具备改革的基本条件和创新性改革的理由,从而使得这些院校难以有启动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办职业院校所实行的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并不会直接或短时期内不会直接影响到职业院校的生存。这种政策“保底”的功能使得职业院校是否改革、改革成效如何,都不触动职业院校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这就使得绝大多数职业院校同样缺乏变革的压力。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我国职业教育的诱导式改革的初衷是好的,在现行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毋庸讳言,这种改革在思维方式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普通教育发展思维的产物。由于这种改革始终未能触及体制改革,导致教育主管部门除了局限于在职业院校内部进行机械的、反复的调整,和意义十分有限的、微观层面的课程教学改革之外,无法真正启动深层次的变革。事实已经证明,这种政府主导之下的重点扶持、以点带面的诱导式改革除了浪费资金之外,不能产生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现代转型的全局性的积极效果。
二、倒逼式改革及其切入点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历史表明,由于办学体制是在市场经济体系背景和以企业为主体的办学模式下运行的,决定了职业院校的发展与改革首先是基于市场的竞争压力,进而激发主动改革的内部动力,整体上属于自我改革与调整的范畴。如前所述,我国职业教育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当下职业教育政府主导、职业院校办学由政府兜底的背景下,职业教育改革缺乏来自职业教育的内部动力与来自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这种模式决定了“自改革”的有限性。
因此,真正有效的职业教育改革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力”,即来自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如果说,诱导式改革强调的是来自于政府激励的改革动力,那么倒逼式改革是源于职业院校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与此相适应,与诱导式改革使用鼓励手段不同,倒逼式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惩戒性的。其基本思路是:提出发展目标,引入竞争机制,职业院校自主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者生存。简言之,诱导式改革是鼓励改革者主动改革,而倒逼式改革则使逼迫办学者主动改革,否则就会遭到淘汰。
职业教育作为高中阶段教育,与义务阶段教育最大的不同是,职业教育具备人力资源投资的属性,因此不应由政府兜底。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职业和专业学校教育没有上述的被认为是一般教育所具有的那种邻近影响。它是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方式,类似对机器、建筑物或者其他形式的非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它的功能是提高人类在经济上的生产力。”因此,弗里德曼认为,政府不应该为职业教育“埋单”,政府“埋单”的结果是必然造成这些教育机构效率低下。关于这一点,也有学者明确忠告,“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无力迅速适应急剧变化的技术要求,或无法培养出具有最新技术水平的人才”,而“制造业在80年代后期和整个90年代的发展趋势清楚地表明,私营部门参与未来劳动力的培训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对于政府主导型职业教育存在的弊端,政府高层也十分清楚。在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时指出:“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很可能偏离社会需求。” 这表明了中央高层对于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模式所进行的深刻反思,对这种模式存在的弊端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为我们明确了未来职业教育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切入点。而在当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则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体制性变革的改革方向。
很显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顶层设计,《决定》为我国职业教育的现代转型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决定》所提出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办学原则表明,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应该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职业教育改革的根本出路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打破目前政府主导学校办学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这是因为,在现行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之下,企业、行业无法真正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尽管我国出台了一大批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企业没有被真正纳入并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要素,这些政策、法规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而言,单纯的法规约束企业参与是最低层次的,以利益来激励企业参与次之,而让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才是根本之道。惟其如此,企业才能真正介入到职业教育中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才能真正与企业自身发展融为一体。因此,根据《决定》,新一轮职业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推动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建立开放多元的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这种体系简而言之,就是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市场化。如是,职业教育会因为外部、内部的竞争而激发生机与活力,包括办学资金、人才培养质量等在内的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显然,这种改革目标的实现,沿用原有的诱导式改革显然是行不通的。只有通过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的倒逼式改革,主动让企业、行业参与乃至举办职业教育,从而与现有职业院校形成平等竞争的态势,进而迫使这些职业院校主动进行改革以求生存,提升自身的发展能力,从而形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职业教育应有的作用。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倒逼式改革才能激活职业教育的生命,也只有倒逼式改革才能激发职业教育应有的活力。这种改革较之于诱导式改革的优点在于: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避免资金浪费;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可以提高教育效益;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有益于满足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那么,从结果的角度来讲,这种改革是有效的,但为什么难以推动呢?笔者认为,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教育管理体制下的惯性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诱导式改革模式,使得职业院校形成了一种改革“路径依赖”,并在“等待”中逐渐形成使自己成为改革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抵制者”。
从职业院校来看,他们本身并不具备自主改革的资质。但是,他们完全可能成为一种不可忽略的抗拒改革的消极因素。对于职业院校教职员工这一庞大的群体来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经习惯于国家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习惯于诱导式改革带来的有限的影响,因此如有可能他们宁愿选择接受职业教育一步步的滑落,而尽量避免在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受到直接的冲击。
事实上,就绝大多数职业院校的教师而言,由于本身即是应试教育的产物,他们习惯于类似普通教育的“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形式,教学活动长时期游离于实际的生产、经营乃至社会生活之外,他们缺乏应有的与行业、产业对接的基本素质。职业教育社会化改革一旦实施,多数职业院校将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教师队伍中的许多成员将面临难以生存的困境。这就是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领域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
从教育主管部门来看,目前职业教育改革动议出自上层,但仅靠作为中层的教育主管部门确实难以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其基本要素更多,涉及面更广,因而改革的推行更复杂,作为落实并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设计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本无力去推动。教育主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可以牵头制定政策,但其控制面主要在学校,涉及到企业等其他方面的政策实施、调控、监督等远非他们能力可及。
因此,实施以资金、政策为筹码的诱导式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尚有作为的空间;而一旦涉及体制性变革,教育主管部门则无能为力。因此,倒逼式改革一定要由政府来主导才有可能。而从我国多数省级地方政府来看,或对于《决定》的理解不充分,或对于《决定》所要求的改革不敢尝试,尤其是不敢突破现有的体制性障碍。这也是《决定》颁布已经四年,但鲜有地方政府落实《决定》的具体改革方案出台。由于缺乏政府层面的改革设计,教育主管部门只能是以地方文件传达中央文件。
由此,我们认为,《决定》所设定的目标不能期望按照目前的改革思路去实现,也不能依赖这种单靠教育主管部门去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路径。在目前我国现行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底下,改革办学体质的关键还在于地方政府。政府实施体制性改革的决心,以及对职业院校改革的体制推动,是职业教育改革根本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倒逼式改革不是政府的退出,而一定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改革方可能进行。只是,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不再充当职业教育办学主体作用,不再过多介入具体的微观的职业教育活动,而是充分利用政策与法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发挥其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推动作用。这显然是《决定》提出“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而不再沿用“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办学原则的根本原因。显然,如果政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不愿意做到这一点,职业院校的改革不可能真正实施。
三、改革模式转变与配套政策
当然,职业教育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职业教育改革同样也存在利益调整的问题。同时,在企业成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改革衍生的社会问题。对此,我们也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新一轮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安置现有职校教职员工。毋庸讳言,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后,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会导致相当一部分职业院校尤其是办学实力较弱的公办院校,会由于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而出现规模缩减甚至停办的现象,并由此这些院校教职员工的失业,从而对社会稳定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事实上,这也是我们虽然清楚办学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但实质性改革的启动不断推迟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新一轮改革实施后的一个时间段内,由于新体制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职业教育现存的问题可能会显得更加突出。其中,比较显性的是招生问题。如所周知,由于近年来职业教育尤其是中职教育规模开始下降,部分学校招收生源不足,由此导致出现了招生过程中比较严重的违规违法招生的现象。尽管我国各级教育部门多次颁布相关法规,试图进行严格规范,但这种招生乱象还是比较普遍地存在。
尽管从长远来看,随着办学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指令性乃至指导性招生计划放开,职业院校招生由于依靠市场的调节,在最大程度上克服了现存招生政策的诸多弊端而变得更加有序,但在改革的最初一个时期内,这种违规违法招生的问题不仅不会得到缓解,反而会变得更加突出。此外,企业的规范化办学、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混合所有制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也会凸显。
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多数地方政府在启动职业教育改革的问题上顾虑重重,以致改革的行动一再拖延。如果职业教育改革无期限往后退,其后果无非是教育规模持续下降,社会(学生、家长、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期望值进一步降低,进一步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发展底气不足、社会转型迟滞乏力。而在这个过程中,部分职业院校破产、人员失业的问题尽管同样存在但不会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爆发。但是,慢性病同样也是足以致命的,而其后遗症更将变本加厉。职业教育新体制的产生,不啻是现有体制的脱胎换骨。因而对于职业教育改革而言,我们应该在正视问题的前提下,坚定改革方向,稳步推进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否则,只会导致问题累积越来越多、改革的代价越来越高。
考虑到现有职业院校的改革承受能力,体制性改革可以在政府主导之下分步实施。先进行一定数量的增量改革,即先通过相关政策、法律手段,支持企业、行业举办职业院校,与现有公办职业院校同台竞争、共同发展;其次,对现有公办职业院校进行管理方式改革,支持企业、行业对现有职业院校实行控股,实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不断增强职业院校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最后,政府通过改革职业院校财政拨款方式,改变职业教育政府办学的发展模式,从而建立多元竞争的办学格局。这种渐进式的倒逼改革既可以逐渐实现职业教育现代转型的终极目标,也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改革可能带来的冲击。
同时,为适应企业作为办学主体的现代职业教育新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政府必须同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管理体制体系,以确保改革的稳步进行。首先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和功能定位,以及企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法律保障;明确企业办职业院校的法律属性,赋予其合法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对未承担相应义务企业的惩罚措施。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督察机制。政府应充当社会公众的监护人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仲裁人,以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为手段,引导并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和方向,纠正或惩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保证企业切实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
当然,职业教育的体制性改革成效不会立竿见影,而现在所做的无疑是着眼于二十年乃至三十年之后职业教育以及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这对于那些急功近利的改革者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因此,对于职业教育改革,我们既要有断臂自救的勇气,亦要有为子孙后代造福的胸怀。
内容来源:职教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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