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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

 

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制定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时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一是总体规模基本稳定。全国技工院校保持在2500所以上,年招生保持在120万人以上,在校生保持在300万人以上,职业培训保持在500万人次左右。二是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落实生均拨款、改善教师和毕业生待遇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实施中职基础能力建设、中职示范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近70亿元,带动各地加大投入,提升了技工院校整体实力。四是办学质量明显提高。大力推进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能力培养,提高了技工院校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五是技能竞赛取得突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推动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以技工院校师生为主体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三届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实现金牌零的突破。六是社会影响逐步扩大。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宣传、“走基层、技校行”等活动,提升了技工教育社会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技工教育事业取得明显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全社会对技工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和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招生、生均拨款、教师和毕业生待遇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落实;技工教育投入不足,学校建设和设备设施完善仍需加大资金投入;不同区域、不同院校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优质高端教育资源不足;生源减少,同类院校竞争加剧,稳定招生规模的压力加大;提高生源质量、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技工教育社会认可度的任务依然艰巨;技工院校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内部管理等内涵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动力与压力同在。一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工作,为技工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指明了技工教育事业发展方向。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强劲需求,为技工教育事业拓展了发展空间。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提升人力资本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等,都对技能人才的规模、结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大发展,为推进技工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十三五”期间,建设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就业创业为重点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评价使用、竞赛选拔、表彰激励、法律政策和宣传引导六大工作体系,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必须以加快发展技工教育为重要依托,同时,也为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立德树人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根本,坚持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深入贯彻“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理念,围绕职业能力建设六大工作体系建设,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技能强国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规划。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综合管理职责和技工院校举办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政府规范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评价办学质量的技工教育管办评制度。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立足点,合理规划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布局,形成类型梯次比例适当、专业结构均衡合理的技工教育发展新格局。

2. 坚持就业导向。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对技能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出发,推进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推广“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办学模式,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3. 坚持内涵发展。围绕“十三五”期间技工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在扩展规模、强化基础、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全面加强校企合作、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职业培训、质量评价、内部管理等内涵建设,实现规模和质量的同步提升,推进技工教育转型发展。

4. 培育工匠精神。把培育工匠精神作为技工院校重点教学内容,融入公共课程、专业教学、实习实训、就业指导和考核鉴定体系,贯穿技工教育全过程,使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成为技工教育的鲜明特征。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期,基本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教学改革实现工学结合,实习实训与工作岗位紧密衔接,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1. 布局更加合理。技工院校区域发展布局更加均衡,优质技工院校数量和全国在校生规模稳中有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结构比例更趋合理,技师学院数量达到450所左右。技工院校学制教育规模达到350万人。

2. 功能更加健全。增强技工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就业创业指导、技师研修、技术攻关与交流、人才评价、技能竞赛、脱贫攻坚、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保持在500万人次以上。

3. 管理更加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主办单位对技工教育的管理与服务职能进一步增强,技工院校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学制、学籍、资助、教材、督导评估等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4. 质量持续提升。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师资培养、质量评价、信息化建设等取得突出成果,办学质量和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一流院校、一流专业建设取得积极成果。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5. 特色更加鲜明。坚持校企合作、高端培养和标准化发展等技工院校办学特色。力争实现全国技工院校90%以上的专业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模式,高级工班以上在校生力争达到40%,开发完成50个左右技工院校主体专业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

6. 环境更加优化。技工院校法律和政策环境逐步改善,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加大,院校地位及师生待遇逐步提高,努力实现与同类职业院校同等标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技工教育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

专栏1  “十三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标

2015

2020

1.      技工院校数(所)

2545

2000

2.      技师学院数(所)

434

450

3.      年招生规模(万人)

121

125

4.      在校生规模(万人)

322

350

5.      高级工班以上在校生比例(%

34.2

40

6.      毕业生就业率(%

97.4

97

7.      开展职业培训(万人次)

[2589]

[2800]

8.      开发技工院校国家级教材(种)

[1300]

[1500]

9.      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专业数(个)

14

50

10.  技工院校校园网覆盖率(%

100

注:[  ] 内为五年累计数。

三、优化技工教育布局

(一)统筹区域发展布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技工院校及专业布局。支持东部地区技工院校提升办学规模,壮大发展实力,建设更多一流院校。支持中西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新建、依托现有职业培训学校改建等方式,举办技工院校,逐步拓展办学规模。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强与发达地区合作,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鼓励统筹区域资源,通过组建技工教育集团、高技能人才培养联盟等形式,打造技工教育“常青藤”。

(二)优化技工院校结构

支持各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扶优汰劣,壮大优质技工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技师学院。支持其他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向技工院校转型,支持技师学院举办分校(院)。鼓励优质资源投资技工教育,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技工院校,保障国有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对于确需移交的行业企业办技工院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接管工作。技工院校举办单位要加强对学校的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三)稳定学制教育规模

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支持技工院校到初高中校园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利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拓宽招生渠道,鼓励技工院校探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招收中级工班学生的内部招生、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在岗职工等群体的社会招生、与扶贫部门合作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的扶贫招生、与企业合作开设订单班等校企合作招生、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合作招生、与初高中合作面向初三和高三学生提前分流招生、与高等院校合作招生、与国外职业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际招生等方式,创新开展招生工作。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等不良行为。

四、增强技工教育社会服务能力

(一)服务就业创业

推动技工院校面向农民工、企业职工和转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推行职业培训包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促进职业培训有大的发展、质的提升。支持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

(二)服务技能人才发展

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通过设立弹性学制等形式,满足在职人员通过技工教育获得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需求。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面向技能人才开展理论进修、知识更新和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开设技师研修班,开展技能大师交流研讨,积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面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工作技能。

(三)服务脱贫攻坚

发挥技工院校优势,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实施技工教育援助计划,支持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走技能成才之路,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边疆地区的帮扶力度。

专栏2:技工教育援助计划

1.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开展免费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2.开展技工教育帮扶行动。组织19个援疆省份对口支援新疆技工院校建设。组织援藏省份支持西藏建设好技师学院。

3.做好技工教育定点扶贫工作。强化对口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支持金寨县、天镇县技工院校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定点扶贫帮扶地区技工院校的支持。

(四)强化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提高技工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培养模式,积极与国外知名行业协会和院校合作,引进国外专业课程体系。构建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短训、出国留学和校长教师海外培训的渠道。积极参与制定相关国际人才培养标准,提高我国技工教育的国际影响力。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工教育合作。探索对发展中国家开展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援助,支持优质技工院校取得接收国外留学生资质,招收并培养外籍学生。

五、规范技工院校管理

(一)规范技工院校内部管理

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支持学校建立并完善更加适应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办学制度,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资产及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明晰产权归属、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监管,强化支持教学活动的功能。

(二)规范技工院校学制

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三)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制定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分类注册、分别管理的制度,明确学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流程,明确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对象范围、学制形式、考试考核等内容。重点加强对联合办学、校外办学、一校多牌、一校多区等办学形式的学籍监督管理。全面应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四)规范学生资助管理

建立全国、省、市和学校四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加强人员配备。完善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政策落实。落实“逐级审核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工作常态化、形式多样化、实施主体多元化的监管工作机制,确保资助资金安全。

(五)规范技工院校督导评估

制定国家示范和重点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组织开展国家示范和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建立技工院校督导员队伍,发挥其在办学水平评估和办学过程督导中的作用。建立技工院校发展年度报告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发布制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六、提高技工教育质量

(一)加强专业建设

按照“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支持和引导全国技工院校举办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传统工艺技艺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各地技工院校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专业。建立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专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确保专业质量。

(二)加强教材建设

认真执行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加强教材使用情况检查督导,对使用规范的予以表扬,对使用不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使用盗版教材的坚决查处。积极运用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发挥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作用,“十三五”期间,组织开发1500种技工教育国家级教材。

(三)加强科研教研

加强各级技工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组建技工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好技工教育课程研究中心。支持各地围绕技工院校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质量评价、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学生管理、技能竞赛、校企合作等重点领域,开展科研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工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全面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进一步扩大试点专业范围,到2020年,力争在50个左右主体专业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一体化课程覆盖全国技工院校70%以上的在校生。

(四)加强师资建设

支持技工院校按有关规定,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自主公开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考察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落实技工院校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的政策,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交流、参与技术革新。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系列中增设正高级职称。实施技工院校师资能力提升计划。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推荐技工院校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

专栏3:技工院校师资能力提升计划

1.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重点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支持各地建立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

2.落实师资轮训制度。国家、省、市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技工院校教师培训项目,到2020年,力争技工院校教师轮训一遍。

3.组织教师企业实践。落实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要求,确保专业课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设全国技工教育网,打造技工教育政策和招生宣传平台、校企合作平台、在线课程平台、教师在线培训平台、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丰富多元办学内容和手段,提升教学、招生、学籍管理、后勤服务、内部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20年,技工院校100%建立校园网。

七、增强技工教育特色

(一)坚持校企合作特色

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技工院校合作机制,强化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实现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的目标。积极培育校企合作典型。鼓励探索集团化办学、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前厂后校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做到校中有企、企中有校。

(二)坚持高端培养特色

支持技工院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培养层次的在校生规模,加强一流院校、一流专业建设,发挥世界技能大赛高端引领作用,扩大技师培养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组织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世赛国赛金牌选手进技校,作指导教师,发挥优秀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专栏4:技工教育高端引领计划

1.“双一流”建设行动。重点建设100所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200所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打造一流技工院校。支持每所技师学院建设35个、每所高级技工学校建设23个一流专业。

2.世界技能大赛引领行动。主要依托优质技工院校建设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促进技工教育与世界先进标准对接。

3.新技师培养行动。支持技工院校承担技师培训项目,探索不同的技师培养路径。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到2020年,力争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有13个专业开展技师学制教育。

(三)坚持标准化发展特色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等,开发完成50个左右技工院校主体专业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形成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化发展体系。根据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价的办法,完善“双证书”制度。

八、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

(一)加大政策支持

推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和职业技能开发法立法等法治建设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立法工作,促进技工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享有公平地位。修订技工院校工作条例,出台教师职称、学籍管理、弹性学制、毕业生学历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好生均经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扶贫资助等政策,创造公平发展环境。

(二)加大资金支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明确各层次技工院校比照同层次职业院校标准落实生均经费、公用经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争取对技工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人才工作经费对技工教育的支持。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立技工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科研、信息化建设、招生宣传等工作。

(三)加大项目支持

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支持技工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技师培训项目。支持在技工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等项目建设,改善技工院校办学条件。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落实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对技工院校的支持。鼓励各地实施相关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均衡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技能中国行”和“走基层、技校行”等主题宣传。结合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等重点工作,做好集中宣传。依托“技能中国”、“世赛中国”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技工院校自媒体,做好日常宣传。组织开展校园开放日、优秀校友见面会、技能大师进校园、技工院校进企业社区、技工院校普法宣传等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中国大能手”等大型职业技能竞技节目,树立院校形象,打造技能明星,扩大社会影响。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牵头组织落实,主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工作。各地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单位,明确目标、责任、时限、进度,确保规划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推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注重衔接,协调推进。要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整合人社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推动技工教育创新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监测评估

强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体责任,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组织开展技工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79

各市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12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鲁卫发〔2017〕9号(联合)关于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pdf  


教育部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名单

  一、试点地区(含计划单列市)(17个)

  吉林省吉林市

  吉林省辽源市

  江苏省无锡市

  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省常州市科教城

  浙江省杭州市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湖州市

  湖北省荆州市

  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省湘潭市

  广东省佛山市

  广东省中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

  陕西省咸阳市

  青岛市

  二、试点企业(8家)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三、试点高职院校(100所)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职业大学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职业学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东营职业学院

  滨州职业学院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四、试点中职学校(27所)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承德工业学校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沈阳市化工学校

  长春市农业学校

  大庆市蒙妮坦职业高级中学

  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亳州中药科技学校

  福建省福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江西省医药学校

  德州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

  重庆工商学校

  四川省达州中医学校

  贵阳铁路工程学校

  玉溪工业财贸学校

  西藏日喀则市职业技术学校

  陕西省电子工业学校

  平凉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青海省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

  新疆工业经济学校

  第一师阿拉尔职业技术学校

  宁波市鄞州区古林职业高级中学

  宁波市北仑职业高级中学

  厦门工商旅游学校

  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五、行业试点牵头单位(13家)

  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旅游局

  广东省旅游协会

  南宁市焊接协会

交警部门详细解读

 

去唐山市民服务中心如何乘车、停车

 

 

集社保、医保、就业等众多服务项目于一体的唐山市民服务中心已正式启用。市民驾车去办理业务该怎么走?车辆该如何停放?记者就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咨询了市公安交警支队十大队民警。

 

唐山市民服务中心位于路南区艺文道与丹凤路交叉口,交通便利,市民可乘坐44路、11路、19路公交车前往。除了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更有不少市民选择驾车前往。唐山市民服务中心由唐山世园会综合服务中心改造而成,大厅门前的停车场车位有限,如何停放车辆成为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

 

交警十大队民警表示,为给市民提供便利服务,经多方协调,除市民服务中心停车场外,周边还有多个停车场,车位充裕,可供市民停放车辆。

 

市民驾车经卫国路前往市民服务中心,可将车停放至P1停车场;

 

市民经学院路艺文道进入丹凤路,可将车辆停放在唐山大剧院停车场和会展中心停车场;

 

由南向北前往市民服务中心的车辆,沿建设路新岳道至卫国路,可将车辆放在P1停车场;

 

由丰南胥各庄方向前往市民服务中心的车辆,可以由南湖大道进入丹凤路,将车辆停到唐山大剧院停车场和会展中心停车场。

 

据悉,P1停车场可供千余辆车停放,唐山大剧院、会展中心停车场可供500左右辆车停放。

 

据介绍,唐山市民服务中心正式启用以来,每天到此办理业务的市民较多。为保障道路通行顺畅,交警十大队在服务中心周边路段增派了警力,疏导交通。

 

唐山市民服务中心门前停车场车位有限,车位停满后,部分市民将车停放在便道上,有的甚至占用盲道停车。交警十大队在疏导交通的同时,对有停车需求的市民,将其引导至周边停车场,有序停放车辆;对违法停放车辆的市民进行劝导;对拒不听从劝导、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车辆,该大队将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交警十大队民警提示,市民驾车前往唐山市民服务中心,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安全文明出行。交警十大队将努力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2017年专科院校竞争力排行榜(200)

 

 

2017112日,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RCCSE)、武汉大学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ECCEQ)和中国科教评价网联合发布了2017年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排行榜,尽管有一部分专科升为本科高校,但专科院校总数量仍然有所增加,从2015年的1322所增加到2016年的1335所,再到2017年的1346所,下面公布2017年专科院校排名前200强。

 

本次排行榜是RCCSE(中国科学评价中心)连续第14次发布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本次排行榜是经过对全国1346所专科(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人才培养、学校声誉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序得出,其评价指标比较系统全面、评价思想比较科学先进、评价方法比较合理严谨、评价结果较为准确,在社会上反响热烈,广受认可,是国内最权威的第三方评价。

 

 

    有关本次大学评价的两本专著《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2017-2018)》、《高考分数线与专业排名(2017-2018)》将由科学出版社于近期出版发行。

 

2016-2017年中国专科(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排行榜(200)

 

排名

学校名称

等级

省市

学校数

1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1

1335

2

淄博职业学院

5

山东

1

1335

3

天津市职业大学

5

天津

1

1335

4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2

1335

5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5

湖南

1

1335

6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2

1335

7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5

浙江

1

1335

8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3

1335

9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5

山东

2

1335

10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1

1335

11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5

北京

1

1335

12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5

湖南

2

1335

13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5

辽宁

1

1335

14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5

四川

1

1335

15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5

浙江

2

1335

16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5

浙江

3

1335

17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

陕西

1

1335

18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3

1335

19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5

陕西

2

1335

20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5

四川

2

1335

21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5

四川

3

1335

22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5

河北

1

1335

23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

重庆

1

1335

24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5

天津

2

1335

25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5

安徽

1

1335

26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5

新疆

1

1335

27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5

广西

1

1335

28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4

1335

28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5

湖北

1

1335

30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5

河南

1

1335

31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5

辽宁

2

1335

32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5

安徽

2

1335

33

滨州职业学院

5

山东

3

1335

34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5

重庆

2

1335

35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5

山东

4

1335

36

威海职业学院

5

山东

5

1335

37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5

浙江

4

1335

38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5

河南

2

1335

39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

四川

4

1335

40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5

山东

6

1335

41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

河南

3

1335

42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4

1335

43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5

北京

2

1335

44

烟台职业学院

5

山东

7

1335

45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5

江苏

5

1335

46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5

1335

47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6

1335

4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6

1335

49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7

1335

50

山东职业学院

5

山东

8

1335

 

排名 学校名称    等级   省市 序  学校数

51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5★ 广西  2   1346 

52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5★ 江西  2   1346 

53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6   1346 

54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5★ 吉林  1   1346 

55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5★ 浙江  5   1346 

56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5★ 云南  1   1346 

57 山东职业学院 5★ 山东  8   1346 

58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5★ 内蒙古  1   1346 

59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7   1346 

60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5★ 重庆  4   1346 

61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5★ 广东  7   1346 

62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5★ 河南  4   1346 

63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8   1346 

64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5★ 辽宁  3   1346 

65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 广东  8   1346 

66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5★ 浙江  6   1346 

67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5★ 河南  5   1346 

68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5★ 山东  9   1346 

69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5★ 福建  1   1346 

70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5★ 江苏  9   1346 

71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5★ 河南  6   1346 

72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5★ 河北  2   1346 

73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5★ 河北  3   1346 

7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5★ 浙江  7   1346 

75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  3   1346 

76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苏  10   1346 

77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4★ 广西  3   1346 

78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西  3   1346 

79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南  7   1346 

80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4★ 甘肃  1   1346 

81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北  4   1346 

82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4★ 安徽  3   1346 

83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北  5   1346 

84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4★ 上海  1   1346 

85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北  6   1346 

86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北  2   1346 

87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4★ 海南  1   1346 

88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4★ 福建  2   1346 

88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4★ 贵州  1   1346 

90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青海  1   1346 

9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4★ 甘肃  2   1346 

92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北  3   1346 

93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苏  11   1346 

94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4★ 重庆  5   1346 

95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4★ 福建  3   1346 

96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4★ 黑龙江  1   1346 

97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 北京  4   1346 

98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浙江  8   1346 

99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4★ 浙江  9   1346 

99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北  7   1346 

100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4★ 辽宁  4   1335 

101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南  8   1346 

102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北  4   1346 

103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4★ 湖南  4   1346 

104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北  5   1346 

105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4★ 广东  9   1346 

106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  5   1346 

107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4★ 黑龙江  2   1346 

108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4★ 广东  10   1346 

109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  6   1346 

110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4★ 山西  1   1346 

111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苏  12   1346 

112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  7   1346 

113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4★ 辽宁  4   1346 

114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南  9   1346 

114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南  9   1346 

116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北  6   1346 

117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4★ 北京  5   1346 

118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4★ 山东  10   1346 

119 黑龙江职业学院 4★ 黑龙江  3   1346 

120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4★ 黑龙江  4   1346 

121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 陕西  4   1346 

122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4★ 山东  11   1346 

123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4★ 辽宁  5   1346 

124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云南  2   1346 

125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4★ 吉林  2   1346 

126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4★ 湖北  7   1346 

127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4★ 浙江  10   1346 

128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4★ 宁夏  1   1346 

129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苏  13   1346 

130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 天津  2   1346 

131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4★ 安徽  4   1346 

132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  8   1346 

133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4★ 浙江  11   1346 

134 东营职业学院 4★ 山东  12   1346 

135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贵州  2   1346 

136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4★ 海南  2   1346 

137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4★ 湖北  8   1346 

138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北  8   1346 

139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4★ 江苏  14   1346 

140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4★ 内蒙古  2   1346 

141 鄂州职业大学 4★ 湖北  9   1346 

142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 福建  4   1346 

143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4★ 江西  4   1346 

144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4★ 天津  3   1346 

145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4★ 黑龙江  5   1346 

146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4★ 吉林  3   1346 

147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西  5   1346 

148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4★ 云南  3   1346 

149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4★ 辽宁  6   1346 

150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4★ 广西  4   1346 

151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4★ 江苏  14   1335 

152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 陕西  4   1335 

153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4★ 天津  4   1335 

154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4★ 河北  10   1335 

155 济南职业学院 4★ 山东  13   1335 

156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4★ 山西  2   1335 

157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南  10   1335 

158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 山西  3   1335 

159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西  5   1335 

160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苏  15   1335 

161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4★ 浙江  11   1335 

162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4★ 甘肃  3   1335 

163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4★ 四川  6   1335 

164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4★ 吉林  3   1335 

165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4★ 新疆  2   1335 

166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4★ 浙江  12   1335 

167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4★ 北京  6   1335 

168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4★ 山东  14   1335 

169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 陕西  5   1335 

170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4★ 湖南  11   1335 

171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4★ 广东  11   1335 

172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4★ 四川  7   1335 

173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4★ 山东  15   1335 

174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4★ 山西  4   1335 

175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 福建  4   1335 

176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4★ 陕西  6   1335 

177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4★ 黑龙江  6   1335 

178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4★ 内蒙古  3   1335 

179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4★ 天津  5   1335 

180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4★ 新疆  3   1335 

181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 吉林  4   1335 

182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4★ 新疆  4   1335 

183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4★ 重庆  6   1335 

184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4★ 黑龙江  7   1335 

185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4★ 安徽  5   1335 

186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4★ 宁夏  2   1335 

187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4★ 四川  8   1335 

188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4★ 四川  9   1335 

188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4★ 四川  9   1335 

190 辽宁职业学院 4★ 辽宁  7   1335 

191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4★ 上海  3   1335 

191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4★ 广东  12   1335 

193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4★ 山西  5   1335 

194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 湖北  11   1335 

195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4★ 福建  5   1335 

196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4★ 江苏  16   1335 

197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4★ 天津  6   1335 

198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 吉林  5   1335 

199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4★ 甘肃  4   1335 

200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4★ 湖南  12   1335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日程已过半,议案提交于21日上午10时截止。21日中午,记者从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获悉,目前,议案组收到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共5件,其中,2件符合议案的基本要求,另3件由于未提出具体方案,经领衔代表同意,改作建议提出。

据介绍,两件议案均为立法案,其中,城建环资类1件,教科文卫类1件。城建环资类的议案涉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情况有待改善等问题,提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追责力度,切实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教科文卫类的议案则涉及制定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领域所应起到的作用,建立校企合作的保障制度,健全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配备,提升办学层次。

对于今年议案数量偏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组长李焕新解释说,近几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开辟了更多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平台,代表除了在省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立法案,闭会期间也有很多机会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日程已过半,议案提交于21日上午10时截止。21日中午,记者从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获悉,目前,议案组收到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共5件,其中,2件符合议案的基本要求,另3件由于未提出具体方案,经领衔代表同意,改作建议提出。

据介绍,两件议案均为立法案,其中,城建环资类1件,教科文卫类1件。城建环资类的议案涉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情况有待改善等问题,提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追责力度,切实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教科文卫类的议案则涉及制定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领域所应起到的作用,建立校企合作的保障制度,健全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配备,提升办学层次。

对于今年议案数量偏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组长李焕新解释说,近几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开辟了更多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平台,代表除了在省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立法案,闭会期间也有很多机会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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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招生考试分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满分750分。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均为120分,与高考同期进行。

对口专业考试分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考试,除学前教育类外,其他9个专业类的专业理论满分240分,专业技能满分150分,专业理论考试与专业技能考试均同期进行。学前教育类专业考试只包括专业理论考试,满分值390分,与高考同期进行。

各专业类考试安排如下:

(一)建筑类

1.缴费时间及办法

考生须于3月27日至3月31日凭本人高考《报考证》到河北省内中国农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交纳考试费,标准为每生100元,学校缴费代码为8044,个人缴费号为14位考生号,凭缴费收据或缴费回执单,在报到时领取准考证。缴费咨询QQ:800071979;咨询电话:0319-2273053,0319-2271766。逾期未缴费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

如果考生总数达到10人以上的学校统一办理缴费手续,请于3月20日前拨打电话(0319-2271766)或通过QQ(306061906)与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联系并获取学校缴费号。学校统一办理缴费与个人缴费时间及流程相同(只是银行代收费凭证打印的个人缴费号变为学校缴费号,姓名为高考报名时8位学校代码)。缴费后请于3月31日前将包含有学校缴费号、缴费总额对应的所有考生信息(考生号、姓名、缴费金额)的EXCEL表格发送至306061906@qq.com。邮件的主题为“2017年建筑类对口专业考试**学校缴费信息”,并请务必在邮件中注明缴费学校名称、学校缴费号、缴费总人数、缴费总金额、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联系人等,以便确认缴费信息。

2.考试时间安排:4月7日报到,4月8日上午专业理论课考试;4月8日下午、4月9日上午专业技能考试(如有特殊情况技能考试时间顺延)。

3.参加2017年高职单招考试一类(土木建筑、资源环境与安全、水利等所涉及专业)考试的考生请注意:如需要使用对口专业考试成绩代替高职单招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应在高职单招该考试类缴费页面勾选“使用对口专业考试成绩”。

4.报到地点: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礼堂一楼(邢台市钢铁路552号)

5.乘车路线:在市内乘4路、10路、12路、19路、25路、26路公共汽车到军需学院站下车即到。

6.联系电话:0319-2273053,2271766

7.成绩查询:考生于4月12日至14日登录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xpc.edu.cn/)查询考试成绩。

(二)医学类

1.缴费时间及办法

考生须于3月1日至3月10日凭本人高考《报考证》通过“校园安心付——缴费平台”网上缴费,标准为医学类每生70元。逾期未缴费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缴费方式如下:

(1)搜索安装:苹果手机请在appstore下载,安卓手机可以在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市场应用平台搜索 “校园安心付”下载安装。

安卓应用示例: IOS应用示例:

或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2)成功下载后点击进入登录界面,选择“登录/注册”按钮,点击后会弹出一个填写“手机号码”的界面。

(3)在输入手机号码后点击“下一步”填写短信验证码,即可进入校园安心付主界面,进入主界面后点击“+”符号绑定考生号。

(4)输入考生号和姓名点击确定,完成绑定。

(5)成功登录绑定考生号后,点击主页面右上的“缴费”选项,进入缴费项目界面,可清楚看到个人信息和缴费明细,确认后点击“去支付”。

(6)点击“去支付”后进入中国银联支付平台,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只支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无需开通网银,所有银行付款都无手续费),缴纳成功后会弹出“缴费成功”的页面提示。

(7)点击校园安心付的右下角“我”,点击“我的账本”可以看到自己缴纳所有项目的明细。

支付时如有问题可拨打“校园安心付”客服电话400-028-1024。

(8)如果考生所在学校为考生统一办理缴费手续,3月1日至3月4日将要缴费的所有考生信息(专业考试类别、考生号、姓名、缴费金额)的EXCEL表格发送邮件至543974576@qq.com(如果考生是个人缴费,则不需要发送电子邮件)。邮件的主题为“2017年医学类对口专业考试××学校缴费信息”,并请务必在邮件中注明缴费学校名称、国标代码、缴费总人数、缴费总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然后拨打河北中医学院财务处电话(0311-89926075)或通过QQ(543974576),获取集体缴费号。

2.考试时间安排

(1)报到时间:3月17日下午

(2)理论考试时间:3月18日上午(所有考生参加)

(3)技能考试时间:3月18日下午(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邢台、秦皇岛考生参加),3月19日(石家庄考生参加)

另:若技能考试当天进行不完,顺延至3月20日。

(4)考生2月28日后登录河北中医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hebcm.edu.cn)查看“考生须知”。已缴费考生,报到当天凭报考证在学校招生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3.报到地点:河北中医学院(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

4.乘车路线:(1)石家庄火车站西广场乘320路公交车,理工职业学院站下车,西行600米,路北即到;(2)石家庄北站乘38路公交,陆院东门站换乘325路,理工职业学院站下车,西行600米,路北即到。

5.联系电话:0311-89926311

6.成绩查询:考生于3月28日后登录河北中医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hebcm.edu.cn/)查询考试成绩。

(三)机械类、电子电工类、旅游类

1.缴费时间及办法

考生须于3月1日至3月3日凭本人高考《报考证》上14位考生号和身份证号通过“河北建行—缴费平台”,网上缴纳专业考试费,标准为机械类、电子电工类每生150元,旅游类每生100元。逾期未缴费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缴费方式如下:

第一步,通过以下方法打开中国建设银行缴费平台

方法一: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ww.ccbjf.com,点击“高等院校缴费”->“河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栏目打开缴费平台;

方法二:关注微信公众号“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微信号ccb_he),点击“悦生活-微缴费-高等院校缴费-河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打开缴费平台。

第二步,输入和确认个人信息,并支付费用

①在对应位置输入《报考证》上14位考生号、身份证号,点击“登录”;

②登录成功后,核对显示的“姓名、考试类别”等信息无误后,选择未缴费订单(“考试类别”要与高考报名时所选“对口专业类”一致,缴费金额分别为:机械类150元,电子电工类150元,旅游类100元);

③以上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去支付”,即可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或“账号支付”缴费,支付时可以使用考生本人或他人的建行卡账号;

④提示“交易成功”后点击“返回商户网站”,可以在“已缴费订单”中查询缴费结果(缴费后不需要银行打印的收费回执)。

如果考生所在学校为考生统一办理缴费手续,请于3月1至3月3日将要缴费的所有考生信息(专业考试类别、考生号、姓名、缴费金额)的EXCEL表格发送邮件至805667017@qq.com如果考生是个人缴费,则不需要发送电子邮件。邮件的主题为“2017年**类对口专业考试**学校缴费信息”,并请务必在邮件中注明缴费学校名称、缴费总人数、缴费总金额、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联系人等,然后拨打电话(0311-80786666)或通过QQ(805667017)与河北师大联系获取集体缴费号。

2.考试时间安排

(1)机械类:3月18日、19日(3月18日上午专业理论考试,然后开始分组进行专业技能考试)

(2)电子电工类:3月25、26日

(3)旅游类:3月25、26日

电子电工类、旅游类的考生于3月25日上午专业理论考试,然后开始分组进行专业技能考试。

机械类考生于3月15日以后,电子电工类、旅游类考生于3月22日以后登录河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jy.hebtu.edu.cn/ks/dk2017)查看“考生须知”,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3.报到地点:河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4.联系电话

(1)机械类、电子电工类:0311-80787908

(2)旅游类:0311-80786104

(3)河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0311-80786666

5.考生参加专业技能考试自备工具

(1)机械类专业:着工装、工帽、工作鞋,并自备工量刃具(见附表)。

(2)电子电工类专业:万用表、电烙铁及常用焊接组装工具、电工工具各一套;穿工作服和绝缘鞋。

(3)旅游类专业:着工装和平底鞋。

附表:机械类考生自备工量刃具

钳工

名  称

规  格

精  度

游标卡尺

0~150

0.02

千分尺

0~25

0.01

千分尺

25~50

0.01

千分尺

50~75

0.01

万能角度尺

0~320°

2

宽座直角尺

100×63

1

刀口尺

75

1

半径规

R7~14.5

平板锉

10

平板锉

8

中、细

半圆锉

6

粗、中

清根锉(清理≥45°角度根部)

8

手锯

300mm

软钳口

175mm

车工

名  称

规  格

精  度

游标卡尺

0~150

0.02

千分尺

0~25

0.01

千分尺

25~50

0.01

万能角度尺

0~320

2

游标深度尺

0~150

0.02

螺纹环规

M36×1.5

M30×1.5

6g

6g

半径规

R7~14.5

95外圆车刀

45外圆车刀

60°外螺纹车刀

小圆头车刀

切槽刀

刀头宽<5

垫刀片

6.成绩查询: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和旅游类考生请于4月3日以后登录河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jy.hebtu.edu.cn/zsw/)查询专业考试成绩。

(四)财经类、计算机类、畜牧兽医类、农林类

1.缴费时间及办法

考生须于2月23至27日凭本人高考《报考证》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缴费手续,标准为每生70元,考生凭缴费回执单或缴费成功界面截图于报到当天在考点院校领取准考证。缴费咨询电话:0335-3298005,3298006,3298008。逾期未缴费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缴费方法如下:

方法一:持工商银行卡客户,在河北省内工商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查询缴费机”插入工行卡,输入密码后,依次选择缴费——缴费种类“教育缴费”——考试报名费——选择地区“河北秦皇岛市”,点击“下一步”——选择“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考试报名费”——输入14位考生号,点击“下一步”—— 核对考生信息及缴费金额,点击“确认”,显示缴费成功界面,并打印凭条。

方法二:非工商银行卡客户,在河北省内工商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面说明办理“交纳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考试报名费”,工商银行人员操作步骤如下:交易代码9551——缴费——个人客户——教育缴费——考试报名费——查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考试报名费——输入14位考生号。

方法三:已开通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登陆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依次选择“E缴费”——全部——考试报名费——缴费项目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考试报名费”,输入14位考生号,点击“下一步”——核对考生信息及缴费金额,确认缴费,缴费成功后出现“缴费成功”提示信息,并保存界面截图。

如果考生所在学校为考生统一办理缴费手续,请于2月20日至21日将要缴费的所有考生信息(专业考试类别、考生号、姓名、缴费金额)的EXCEL表格发送邮件至35115799@qq.com(如果考生是个人缴费,则不需要发送电子邮件)。邮件的主题为“2017年**类对口专业考试**学校缴费信息”,并请务必在邮件中注明缴费学校名称、缴费总人数、缴费总金额、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联系人等,集体缴费号于2月23日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网(网址http://www.hevttc.edu.cn/zhaosheng/)公布,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0335-8076333)或通过QQ(35115799)与校招办联系,缴费方法与个人缴费一致。

2.考试时间安排

(1)财经类:3月10日报到;3月11日上午专业理论考试;3月11日下午专业技能测试。

(2)计算机类:3月17日报到;3月18日上午专业理论考试;3月18日下午,3月19日全天专业技能测试。各场次安排及具体考试时间由考点院校通知考生。

(3)畜牧兽医类:3月23日报到;3月24日上午专业理论考试;秦皇岛、承德、衡水、保定、定州等市考生3月24日下午专业技能测试,石家庄、辛集、廊坊等市考生3月25日上午专业技能测试,张家口、沧州、唐山等市考生3月25日下午专业技能测试;邯郸、邢台等市考生3月26日上午专业技能测试。

(4)农林类:3月23日报到;3月24日下午专业理论考试;3月25日、3月26日专业技能测试,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请于3月17日登录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网(网址http://www.hevttc.edu.cn/zhaosheng/)查询。

3.考试地点安排

(1)财经类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校区)考点

唐山、秦皇岛、张家口、承德、沧州、衡水、廊坊等市考生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校区)考点报到;

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北戴河火车站乘坐6路公交车,秦皇岛火车站乘6路或34路公交车均到奥体中心站下车即到)。

石家庄职业财会学校考点

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辛集、定州等市考生在石家庄职业财会学校考点报到;

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96-1号(石家庄新火车站乘55路公交车科技大厦站下车北行800米至省博物馆,西行100米即到)。

(2)计算机类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校区)考点

唐山、秦皇岛、张家口、承德、沧州、衡水、廊坊等市考生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校区)考点报到;

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北戴河火车站乘坐6路公交车,秦皇岛火车站乘6路或34路公交车均到奥体中心站下车即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考点

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辛集、定州等市考生在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考点报到;

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石家庄新火车站西广场乘15路公交车到西王小区站下车即到;石家庄北站乘38路公交车到西王站下车,西行50米到长兴街,北行300米即到)。

(3)畜牧兽医类、农林类

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昌黎校区(秦皇岛昌黎火车站下车东行500米即到)

4.联系电话

财经类、畜牧兽医类、农林类:0335-8076333

计算机类: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校区)考点0335-8076333、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考点0311-68092994

5.成绩查询

(1)查询网址: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网(http://www.hevttc.edu.cn/zhaosheng/

(2)查询时间:财经类、计算机类考生请于3月29日后查询成绩;畜牧兽医类、农林类考生请于4月4日后查询成绩。

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注意:

1.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按承办院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并参加考试,详情请向院校咨询。

2.考生报到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报考证》。参加专业理论考试时,请自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小刀、尺子等文具。其中,财经类考生参加专业技能考试还需自备:红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计算器(无存储功能),空白名章,印台;建筑类考生还需自带三角板、计算器(无存储功能)。

3.考生参加专业技能考试时,不允许穿校服或有所在学校标识的服装,不得佩戴校徽。

4.考生按公布的时间及方式查询专业考试成绩,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办院校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承办院校认真复核后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

5.有关专业考试的未尽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承办院校联系。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作者:林露 熊旭

人民网北京1228日电(记者申宁)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情况。据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分析说,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5.80%。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共办理校园暴力案件44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占18.2%,抢劫案件占27.3%,寻衅滋事案占6.8%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15周岁占21%1618周岁占49%。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61人,其中普通中学学生占29.5%,职业学校学生41%。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小学生占15.3%,中学生占79.3%,大专院校学生占5.4%。而从性别来看,仅有3名女性。上述地方办理案件中的女生虽然少,但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也有一定数量,我们发布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就有女生,这些也要引起重视。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国家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指导思想

 

()工作方针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战略目标

 

()战略主题

 

第二部分 发展任务

 

第三章 学前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明确政府职责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第四章 义务教育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第五章 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十三)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第六章 职业教育

 

(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十五)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

 

(十六)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十七)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第七章 高等教育

 

(十八)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十九)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二十一)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二十二)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第八章 继续教育

 

(二十三)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二十四)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

 

(二十五)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第九章 民族教育

 

(二十六)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二十七)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

 

第十章 特殊教育

 

(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

 

第十二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五)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三十六)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三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四十六)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

 

(四十七)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

 

第十六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十九)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五十)提高交流合作水平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一)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

 

(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五十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

 

(五十七)完善投入机制

 

(五十八)加强经费管理

 

第十九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六十)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

 

(六十一)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章 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六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章 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六十六)组织实施重大项目

 

(六十七)组织开展改革试点

 

第二十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六十八)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六十九)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实施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以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进入本世纪以来,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农村教育得到加强,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质,推进了科技创新、文化繁荣,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基础在教育。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得到完全落实。接受良好教育成为人民群众强烈期盼,深化教育改革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必须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各类人才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

 

()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学前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章 义务教育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保护学生视力。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五章 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指导。

 

(十三)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

 

第六章 职业教育

 

(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五)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十六)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把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强化省、市()级政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十七)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高等教育

 

(十八)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十九)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

 

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二十一)增强社会服务能力。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发展。为社会成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二)优化结构办出特色。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建立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学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支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支持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产生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贡献力量。

 

第八章 继续教育

 

(二十三)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力度,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重视老年教育。倡导全民阅读。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四)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

 

(二十五)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发展和规范教育培训服务,统筹扩大继续教育资源。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

 

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九章 民族教育

 

(二十六)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二十七)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支持力度。

 

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

 

加强教育对口支援。认真组织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支援工作。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多种形式,吸引更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接受教育。办好面向民族地区的职业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十章 特殊教育

 

(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

 

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第十二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试管理,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三十五)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三十六)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

 

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三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十六)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支持和督促市()、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

 

(四十七)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四十九)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境外优秀教材,提高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比例。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

 

(五十)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扩大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支持中外大学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教育服务。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专门人才。拓宽渠道和领域,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海外志愿者服务机制。

 

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在全国公开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重点资助发展中国家学生,优化来华留学人员结构。实施来华留学预备教育,增加高等学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

 

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全球性、区域性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组织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搭建高层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与政策对话平台,加强教育研究领域和教育创新实践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展交流内容,创新合作模式,促进教育事业共同发展。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一)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

 

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为高校集聚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十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

 

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第十八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

 

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五十七)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五十八)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十九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升级换代。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六十)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创新网络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

 

(六十一)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搭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章 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章 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六十六)组织实施重大项目。2010-2012年,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着眼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完善机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均衡配置、合理布局。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改扩建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基本满足需要。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使全国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

 

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完成一大批“双师型”教师培训,聘任(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支持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校建设,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支持建设一批高等学校产学研基地;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医师等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发展民族教育。巩固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重点扶持和培养一批边疆民族地区紧缺教师人才;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启动内地中职班,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新建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民族院校建设。

 

发展特殊教育。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使市()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把普通高中学生和研究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建设有效共享、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较完备的国家级和省级教育基础信息库以及教育质量、学生流动、资源配置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监测分析系统。

 

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支持在高校建设一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引进一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支持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实施留学中国计划,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培养各种外语人才;支持孔子学院建设。

 

(六十七)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

 

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建立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效机制;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开展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开发特色课程;探索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完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测评结果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切实解决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等。

 

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试点;开展工学结合、弹性学制、模块化教学等试点;推进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培养新型农民的试点。

 

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区域内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实行高水平大学联考;探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注册入学;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探索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举措等。

 

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科研队伍,推进管理人员职员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等。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

 

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制定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依法制定鼓励教育投入的优惠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等。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合理部署区域内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推进县()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探索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机制;探索省际教育协作改革试点,建立跨地区教育协作机制等。

 

第二十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六十八)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参与度。

 

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教育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规律,研究和回答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六十九)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

 

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力度。

 

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

 

(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实 施《教育规划纲要》是21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提出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各地要围绕《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体制改革、重大措施和项目等,提出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尽快出台实施。

 

鼓励探索创新,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对各地在实施《教育规划纲要》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对《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

 

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广泛宣传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今天印发《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科类代码艺术文为“3”,艺术理为“7

 

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分为艺术文、艺术理两类。科类代码艺术文为“3”,艺术理为“7”。

 

根据艺术类专业属性不同,划分为美术类、音乐类、书法类、舞蹈类、摄影类、播音主持类、文学编导类、影视戏剧表演类、服装表演(模特)类共9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必须选择专业类别,报名信息确认后领取《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以下简称《报考证》)。

 

有关高校未经教育部批准的艺术类专业,不得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不得组织专业考试。

 

美术类专业必须注明是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还是使用校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必须注明是使用本校校考成绩还是可使用其他院校校考成绩。

 

同一专业既招收艺术文考生又招收艺术理考生,则需编制艺术文、艺术理两个专业代号,且需在本校艺术类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此专业的录取原则。

 

美术类专业考试  111日后可查询统考成绩

 

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管理,市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承办。目前,考试已经结束,阅卷工作已全面展开。山东艺术学院承担造型基础科目的评卷工作、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承担色彩基础科目的评卷工作。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根据生源及招生计划情况划定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考试本、专科合格分数线。2017111日后考生可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成绩。

 

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普通高校、部属院校、211工程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在山东省统考的基础上进行校考,也可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在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在省级统考基础上组织高职(专科)专业校考的院校除外)。其他省属本科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原则上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特殊原因需进行校考的,必须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

 

未达到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的考生,没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类本科专业校考,即使报名参加了校考,山东省也不承认其校考成绩。

 

省统考成绩适用于认定省统考成绩的所有院校,校考成绩只能用于本校。

 

非美术类考试 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非美术类本科专业考试2017年仍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考生持身份证、《报考证》、院校准考证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三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准参加考试。

 

普通高校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安排专业考试,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若招生院校要求认可本校本科同类专业合格成绩,则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并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详细说明。个别无法对应的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安排专业考试。

 

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置本校本科艺术类专业,且不得设专业方向,未经教育部批准的艺术类专业,不得进行专业测试。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按文理类专业招生,如招生院校有专业要求也可进行专业测试,并随本校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进行录取,但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山东省文理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非美术类本科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独立或联合组织进行;省外本科院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均可在山东省统一设置的考点组织专业考试,驻鲁院校应于省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内在本校设置考点进行考试。

 

《现代教育·2017年艺术、体育类高考专业测试指导专刊》将汇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驻鲁院校和在山东省设置考点进行专业考试的省外院校的考试信息。不在山东省进行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院校,考生可通过招生院校网站或招生章程查询其专业考试安排。

 

考试安排在201725日至18日进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省外院校与山东省设点市商定本校的考试时间,驻鲁院校自行安排考试时间。

 

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山东设三考点

 

2017年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设立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向经批准在山东省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外院校发放密钥文件(即密码),省外院校可选择上述1个考点安排1次专业考试,没有取得密钥的省外院校不能在山东省组织专业考试。在山东省考点考试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必须自行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sdzk.cn)进行报名、缴费和打印院校准考证。专业校考报名开始时间为2017112日,截止时间为所报考院校开考前3天(如考试开始时间为201727日,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23日下午5点;考试开始时间为201725日和26日的,因开考前3天为法定假期,报名截止时间一律为2017119日下午5点),春节期间(2017120日—22日)网报系统关闭。考生于考试前2天下载打印校考准考证。网上报名办法详见报名网站。

 

2017430日前 发放合格证

 

各校考招生院校在专业考试及评卷结束后,按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于2017430日前通知考生。各招生院校应明确注明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排名,通知考生的专业代号、专业名称必须与山东省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数据库里的信息保持一致。

 

志愿填报发生变化 艺术本科批取代艺术本科一批

 

2017年起,夏季高考实施招生录取批次改革和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本科段招生除提前批次外,实行同一批次录取。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网上填报志愿,也将有所变化。

 

艺术本科志愿设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艺术本科提前批院校包括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11工程院校、部属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其余的本科院校归属艺术本科批。

 

艺术高职(专科)批设一个批次。

 

考生填报艺术本科志愿时,美术类考生既可以填报取得校考合格证的院校的专业,也可以填报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的专业;非美术类考生可填报取得校考合格证的院校的专业,也可填报认可其他院校相同专业成绩的院校的专业。

 

考生填报艺术高职(专科)志愿时,美术类考生可以填报除中央美术学院动画专业、中央戏剧学院人物形象设计专业之外在山东省招生的任何院校的美术类专业。非美术类考生在填报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非美术类专业、天津艺术职业学院的表演艺术专业、部分院校的空中乘务和航空服务专业等经批准进行了专业考试的特殊专业时,必须取得招生院校的校考合格证;填报其他专业,考生取得的专业合格证须与要报考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艺术类考生可在同一批次内,选择填报艺术类志愿或普通文理类志愿,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填报;普通文理科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

 

2018年起文学编导类专业实行全省统考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工作要求和安排,继续扩大艺术类统考专业范围,2018年起文学编导类专业实行全省统考。

唐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唐政发〔2016〕28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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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shjs.gov.cn/editor/attached/file/20161215/20161215142836_4378.doc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 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统称参保居民。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就业后,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含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按当年公布标准和相应级次的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第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对居民参保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第九条  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在校学生中(省属高校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对象,参保补贴由学校所在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负担。各县(市、区)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由本县(市、区)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学校为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参保居民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开具缴费票据,将保费缴至指定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古冶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市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收集享受全额资助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人员信息和增减变化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从民政部门和残联收集的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上述享受全额补助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集信息后出生的婴儿属于上述困难群体的,由代办机构负责为其到相应民政部门和残联取得认证后,按照享受全额资助困难群体身份参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应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员身份信息系统。

第四章  基金征缴与待遇享受办法

第十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采用代办机构统一收取和银行网点、社会保障卡代扣等多种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10月至11月为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城乡居民应在征缴期内办理下年度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为补缴期,未能在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可在补缴期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180日内新生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居民除外)。在补缴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行垫付,参保缴费后再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出生后180日内新生儿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居民可随时到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代办机构于次月1日至10日为其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  新生儿须在出生后18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新参保(出生后180日内新生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居民除外)、断保居民再次参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补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参保后不补录支付参保前和断保期间的医疗费。

180日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支付上年度出生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超过180日参保的,须在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不补录支付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

第二十条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参城乡居民医保的,须在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期结束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9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可通过补录方式予以支付,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90日内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方式予以支付,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未补缴上年度医保费的,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超过90日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参保缴费完成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参城镇职工医保的,须按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统筹区外参保人员转参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尚未进入待遇期的,出现就业、死亡、重复参保等情况,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手续,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打印收费收据后,认定为参保缴费完成。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第五章  待遇标准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生育补助、大病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

(一)住院待遇

    1.普通住院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在中医院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将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积极探索和推进对未经基层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非危急重症患者,下调相应医保支付比例等办法。

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应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住院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因遭受非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承办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经相当一段时间治疗、久治不愈,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鉴定,需长期门诊治疗维持病情稳定的一些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方式采取非限额和限额病种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门诊统筹待遇

建立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参保居民断保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2)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参保居民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其他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

门诊统筹账户资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门诊统筹支出不计入参保居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大学生的门诊统筹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参保人数,以每人每年50元标准拨付给高校。资金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医务室)或者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含意外伤害),超支不补;结余较多的,也可对年内学生住院起付线部分、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门诊统筹资金单独建立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高校要制定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就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就医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支出不计入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用药不区分甲、乙类,不受“备注”栏中支付范围的限制;诊疗项目不区分特检特治和非特检特治。

(四)一般诊疗费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

一般诊疗费补助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采取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结算、年终决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五)生育补助待遇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5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予以补助,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不予补助。生育补助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补助支出不计入参保居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发生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分别结算。

(六)异地就医待遇

1.长期异地居住(工作)

参保居民原则上可在长期异地居住地(工作地)地选择13家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

2.转外住院、异地急诊住院

1)转外住院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应提前办理转外住院备案,原则上应选择转往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市本级三级综合或二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县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转往我市范围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危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转往地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转外住院一次转院期限为90日,备案手续当次住院有效;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应持就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转院期限逾期前1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可延期30日。参保居民在转往医院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因治疗同一疾病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只需持首次转院申请单复印件和转往医院复诊建议,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继续住院治疗,不需再次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申请单。

参保居民转外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入医院为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转外住院并按规定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500元,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的,支付比例为30%。未提前办理转外住院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急诊备案手续的,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之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规定执行。

新生儿未参保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治疗的,参保后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须提供转诊证明。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本人所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支付标准按我市转外住院规定执行;不能提供转诊证明的,支付标准按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规定执行;转入医院为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异地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在本人治疗终结后,由代办机构为其办理报销手续。异地急诊住院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500元,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或异地临时居住期间,发生的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规定执行;在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

参保大学生休学、寒暑假、法定假日、教学实习期间,可在家庭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照我市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标准予以支付。

(七)大病保险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具体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招标后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标准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支付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承担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诊疗项目费用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费用先行自付5%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先天性发育异常,并存在影响人体正常功能的生理缺陷,其实施相应手术时发生的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非病理性整容、矫形及纠正非先天性生理缺陷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及上述原因造成的伤残、后遗症;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在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等发生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中心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编制基金预决算、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对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流程。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并将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审计部门按计划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施审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数据信息并配合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的数据信息,并将参保政策向重度残疾人宣传到位。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居民户籍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宣传、登记、缴费及相关协调工作。

高校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并负责校内日常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参保登记缴费、材料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异地备案、医药费报销、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卡采集和发放、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就医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就医时须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居民住院时,应认真核验患者的身份,必须做到人、卡相符,并及时准确上传参保居民就医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征收筹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置银行专户,定期对账,不得挤占挪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做好基金计划、控制、核算、考核、统计分析等工作,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基金收支情况,认真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与决算。各县(市、区)定期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城乡居民医保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密切监控基金运行状况,将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当基金累计结余过低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  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规模维持在当年度基金总额的10%,需要时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筹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中提取,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共担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医保控费能力。积极推动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应用,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改革。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医疗保险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支付、拒付费用、中(终)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医疗保险待遇等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征缴开始时间为201612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城镇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唐人社发201619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就医基本需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鉴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疾病。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符合规定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鉴定标准按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唐人社字〔2016〕100号)执行。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经办流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病种分类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分为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共29种。

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5种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种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7病种:冠心病(支架、搭桥)、冠心病、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

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3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

第七条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已通过鉴定的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保留其相应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不再组织申报。

第三章  待遇标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不含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

第九条  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80%,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进行病种限额。

第十条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80%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

限额标准为: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按月限额支付。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第十一条  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65%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同时进行多病种累计限额

参保居民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使用靶向治疗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按照河北省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0-6岁)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监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7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4000元,累计最高限额75000元。

第十三条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留待遇的病种,按照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65%实行限额管理,与累计限额病种合并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申请的病种通过鉴定后,按对应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检查治疗范围支付医疗费用。各科临床医师不得以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作为临床治疗标准。

第十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不区分甲、乙类,诊疗项目不区分特殊治疗和非特殊治疗。特殊检查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暂个人垫付,由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鉴定和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病种鉴定每周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三;通过病种鉴定的,次周周一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除外)。

其他病种鉴定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申请时间为31-10日;通过病种鉴定的,7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下半年申请时间为91-10日;通过病种鉴定的,次年1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  通过病种鉴定参保居民就诊时,每月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鉴定的病种中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的,可再选择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通过鉴定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开取靶向药,需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带药不超过30日用药量。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金支付部分,参保居民结算个人支付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基金支付额与住院基金支付额合并计算,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病种年度限额标准

2.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

附件1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特殊疾病

累计限额病种年度限额标准

分组

  

限额标准

(元/.年)

备注

第一组

冠心病(支架、搭桥)

术后当年及次年3600元,第三年及以后年份2000

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

1.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第一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800元,第二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200元,第三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650元。

2.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

3.以下两个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慢性肝炎活动期与肝硬化,冠心病(支架、搭桥)与冠心病。

 

慢性肝炎(活动期)

2700

肝硬化

2700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2400

糖尿病合并肾病

2400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2400

糖尿病足

2400

第二组

冠心病

2000

脑血管病后遗症

2000

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2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0

精神分裂症

2000

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000

双相情感障碍

2000

第三组

高血压

1080

肺源性心脏病

1080

帕金森氏病

1080




















附件2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

 

一、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

(一)尿毒症

1. 治疗范围

(1)尿毒症不需透析患者

①肾病相关用药在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剂型中选择其中一种。选定的中药饮片剂型每月不超过30,费用不超过800元;

纠正贫血药(费用不超过40/);

国产活性维生素D口服常释剂型。

(2)尿毒症需透析患者

①血液透析(按照省、市、县三级限价标准:420元/次、400元/次、380元/次)、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每月最多支付2次,限价标准650元/次);

纠正贫血药(费用不超过40/);

治疗继发性肉碱缺乏引起的相关并发症用药

国产活性维生素D口服常释剂型。

2.检查范围

 肾功能;

  尿常规;

 血常规;

  血电解质分析;

  肾脏B超。

    (二)恶性肿瘤

1.治疗范围

①相关放射性治疗;

②相应病种的化疗药和内分泌治疗药;

止吐药及升白药(每类只限一种药物);

抗肿瘤相关中药制剂。只限其中一种药物(中成药一种或中药饮片一种剂型每月不超过30);

⑤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止痛药。

相关中药饮片每月费用合计不超过800元。

2.检查范围

相关化验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

(三)白血病

1.治疗范围

①支持疗法;

②矫正贫血或出血药物;

治疗高尿酸血症药物;

抗肿瘤化学治疗。

每类只限一种药物,相关中药饮片费用每月合计不超过800元。

2.检查范围

①血常规,血细胞分类,网织红细胞计数;

②骨髓细胞学检验;

③骨髓活组织检查;

肝肾功能。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1.治疗范围

①雄激素;

②免疫抑制剂;

相关中成药或中药饮片一种剂型每月不超过30付;

矫正贫血或出血药物。

每类只限一种药物,相关中药饮片每月费用合计不超过800元。

 2.检查范围

①血常规,血细胞分类,网织红细胞计数;

②骨髓细胞学检验;

③骨髓活组织检查;

肝肾功能。

(五)血友病

1.治疗范围

①局部止血;

②替代疗法;

③其他相关药物。

2.检查范围

①血常规;

②凝血系列;

③凝血活酶生成试验;

FVFIX促凝活性测定;

FVCAgFIX:CAg测定;

Vwf:Ag(FR:Ag)测定;

血浆纠正实验。

二、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

肾(肝、肺、心)移植术后

1.治疗范围

抗排斥药物。

2.检查范围

①肾功能;

②尿常规;

③血常规;

血电解质分析;

肝功能;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

肾脏B超。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肾(肝、心、肺)移植术后第一年,每月最多支付一次,第二年每两月最多支付一次,第三年及以后年份每三月最多支付一次;其它化验项目每月最多支付一次。

三、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

支付范围为相关的药品、一般检查和化验费用。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教学〔20162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201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革,经研究,现对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院校及计划编制

 

(一)招生对象。2017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对象为取得2017年河北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含对口类考生)。

 

(二)招生院校。依据学校申请情况,2017年实施高职单招的院校共计66所(名单见附件)。

 

(三)招生计划。2017年高职单招计划采取统招计划和对口计划分开编列的方式进行。各单招院校单列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2017年专科招生总计划的70%,具体计划数额由院校自行确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各单招院校计划总数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不再做任何调整变更。要严格执行单招计划,禁止超计划录取,对超计划录取的学生,省教育考试院一律不予录取备案。

 

各单招院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本校2017年单独考试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及招生总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可在单招报名结束后再行制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明确招生专业及考试类、成绩要求和录取规则等相关内容,承担组考任务的牵头院校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试实施方案。各单招院校于2017120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报至省教育厅,同时报送电子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组织

 

(一)所有专业按类实行联合考试招生。2017年我省高职单招考试所有招生专业划分为不同的考试类,全部实行院校联合考试招生。各牵头院校负责本考试类的命题和组考工作,相关招生院校共同参与实施,考试成绩供本类别所有联合组考的单招院校使用。各考试类所涵盖具体专业及考试牵头院校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二)考试内容。高职单招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总分为7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科目统一为语文、数学、外语,满分360分;职业技能考试可采取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满分390分。为切实选拔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的生源,各牵头院校应加大对职业技能考试的研究,采取笔试、实际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对涉及到面试的,专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并且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半年以上,确保公平公正、有据可查。

 

具体考试内容按考生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1.按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统考”的考生,以下简称“统考考生”),文化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具体折算办法由各牵头院校确定。没有学考成绩的考生,须参加牵头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如未参加,则文化考试成绩为零。学考成绩不全的考生,可参加牵头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也可使用现有学考成绩直接折算(所缺科目成绩为零)。

 

职业技能考试由牵头院校组织。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且有全省艺术联考成绩的考生可直接使用相对应联考成绩。

 

2.按照对口高考报名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对口类”的考生,以下简称“对口考生”),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由牵头院校负责组织。考生如有全省对口专业考试成绩,可直接使用对口专业考试成绩替代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具体替代办法由各牵头院校确定。

 

三校生如报考统考高职单招专业,须按普通高考报名。

 

三、志愿填报及录取方式

 

2017年高职单招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平行录取的方式,即考生先行选择考试类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再填报该考试类所包含的院校及专业志愿。

 

(一)志愿填报。一、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考生可在同一考试类中选报5所院校,每所院校最多填报6个专业。

 

(二)录取。高职单招实行按考试类分类录取,不允许考生跨考试类填报志愿和录取。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四、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术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由高职单招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具体备案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各单招院校要成立2017年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校单招工作的统筹研究、协调部署等事宜。单招院校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单招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单招工作,加强对考试命题、制卷、评阅、录取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考试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二)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高职单招工作宣传力度,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编制、印发高职单招招生简章。河北单招网(http://www.hebdz.org)作为全省高职单招网络宣传平台,也将统一发布各单招院校招生简章、方案等内容。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不断开拓思路,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高中段学校师生的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各单招院校也要积极配合,主动与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宣传媒体联系,通过多种渠道对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和计划等内容进行宣传,为高职单招营造良好的氛围。

 

 ()严格招生纪律,加强监督管理。各高职单招院校要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信息公开等招考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各单招院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考试录取,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如考试期间发生考场管理混乱、有组织舞弊等重大违纪舞弊行为,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外,还要取消有关院校单招资格一至三年,并缩减统招计划。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高中段教育学校。

 

 

 

附件:2017年河北省实施高职单招院校名单

 

河北省教育厅

 

20161125

 

 

 

 

附件

 

2017年河北省实施高职单招院校名单

 

(共计66所)

 

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泊头职业学院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河北东方学院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河北美术学院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冀中职业学院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

 

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首届高校艺术类专业推介会

 

山东省首届全国高校艺术类专业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暨启动仪式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推介会由齐鲁晚报主办,山东传媒艺术教育联盟承办,目前已有100多家高校和机构参与,新闻发布会对各机构参会方案进行了政策解读,对如何参与推介会进行了说明。

据主办方负责人介绍,山东省首届全国高校艺术类专业推介会将于201711日到13日在济南举办,大会将邀请包括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解放军艺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等百余所高校(含21198531个独立重点本科、师范类、综合类等各层次高校)的专家教授、招办负责人参加。

山东省首届全国高校艺术类专业推介会坚持“去品牌化”、“广泛参与化”,希望为考生、家长、培训学校和高校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让高校名师和考生零距离接触,让山东艺考生提前熟悉、适应考试流程,让各高校提前了解本年度山东艺考生的整体专业水准。

推介会将帮助艺考生明确自身专业水平,精准定位,适应考试规律,高中学校和教育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艺考政策,更好地为学生提供教学服务,规范办学质量,帮助艺考生考入理想的大学。

据山东传媒艺术教育联盟负责人介绍,在此次推介会上,学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最多的招生信息,并能够利用这些信息为日后的专业规划、院校选择、考试规划提供实在的帮助,大大减少与高校接触的成本。

除明确报考信息外,考生更重要的收获还在于可以获得专业的应考指导与提升,来自教学一线的资深老师现场点评授课,让考生明确自身专业水平,把握考试规律,提前进入考试状态,针对性查缺补漏。

本次艺术类高考推介大会将分为实战演练考试、高校政策解读、家长高校面对面咨询、专家讲座授课四部分,涵盖文学编导、播音主持、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模特)、空中乘务、摄影摄像、舞蹈、音乐、美术等9大艺术类专业。

在推介会进展过程中,本报与山东传媒艺术教育联盟还将共同启动“年度评选活动”,届时将以“读者投票+组委会评审”的方式评选出美术类、传媒类、音乐类、空乘类等专业的十佳机构。

在推介会当天,主办方还将为考生免费发放《2017山东艺考指南》,包含2017年艺术类“校考”招生考试政策、院校简介、招生专业、报名信息、考试信息、考试地点等考生关注的信息,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信息咨询和应考指导。

考生家长或机构想参与此次推介会,可联系翟圣楠 0531-88892193  18766810514,刘璇15169120315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青岛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高校行”启动仪式暨“送岗位进校园”大型招聘会,将于123日(周六)上午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届时,将有800家多企业参会,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近3万个,求职者全部免费进场。

据悉,本次招聘会是我市大型年度品牌人才盛会,由市人社局联合20所在青高校举办,自2011年推出以来,已连续成功举办6届。今年的招聘会,参会单位层次、提供岗位数量、参与招聘学生数量均比往年有较大突破,成为我市乃至半岛地区最大规模的毕业生招聘会。现场邀请了众多青岛知名企业参与招聘,将提供置业顾问、工程师、教育培训、IT、人事行政等岗位,涉及家电电子、汽车机车、纺织服装、机械钢铁、新能源、信息技术等行业。

据了解,除了常规的招聘求职,市人社局还在现场设立了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区,工作人员将面对面为求职者提供免费的求职指导、政策咨询。(本网记者)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精神,自201251日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因丢失毕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办理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学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职教科(处)办理相关手续,由相关市教育局职教科(处)开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

8月22日,走进南沙大酒店各个部门的考核现场,气氛紧张热烈,选手们人人气宇轩昂,可谓是用尽了洪荒之力施展着自己的才能。再看每一位考官和裁判们也都聚精会神、一丝不苟地记录分数,俨然一副奥运赛场。原来,2016年“实习生见习主管”竞选考核在本周启动啦!今年首轮参加考核的是山东旅游职业学院13名顶岗实习生,紧接着还有四川省旅游学校、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实习生们。

也许很多同行朋友对“实习生见习主管”这个职位会有些疑问,但对长期以来与南沙大酒店开展顶岗实习合作的院校对于这个选拔机制并不陌生。今年甚至有学校老师透露,部分学生就是奔着竞选“见习主管”这个目标来报名参加南沙大酒店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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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见习主管”选拔机制简介

选拔对象:一年实习期的顶岗实习生(目前基本为中职和高职院校)

选拔时间:实习满三个月后

考核内容:

1.理论知识(文字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2.专业技能(实操能力和对客服务技巧)  

3.面试 (语 言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培训内容:

1.开展酒店管理知识系列讲座  

2.各部业务知识交叉培训   

3.主管岗位任务以及相关知识和技能强化培训   

4.布置课题作业研究

培训考核:   

1.实习培训日志评估(态度)   

2.部门工作能力评估(能力)  

3.人力资源部转正测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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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尝试?

南沙大酒店自开业之年起,就以推动旅游职业教育的发展为己任,为来自全国各地的酒店专业学生提供了很多顶岗实习的机会。十多年来,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广州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四川省旅游学校、湖南商学院、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等数十所职业或者本科院校派出合计数千名学生来到广州南沙大酒店参与顶岗实习。

然而长期以往,根据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全国范围内,校企双方对顶岗实习的满意度并不高。大部分酒店认为,学生专业能力普遍不高,且在校掌握的知识与企业岗位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从而使到酒店培训成本高,因此,学生半年至一年时间都安排在酒店最基层的某个岗位实习;而学校和学生则普遍提出,酒店只简单地把他们当成普通劳动力,缺乏系统的知识体系培训,学生的专业优势得不到发展和提升的机会。这样的结果必然使到实习生流失率上升,优秀的学生毕业以后也甚少选择在留在酒店行业工作。

以上问题,暴露出目前酒店行业在校企合作上的一些问题,可以说,校企合作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职业院校每年为酒店派送大量实习生,但缺乏长期的、稳定的、有深度的合作关系,实习生的管理和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合作的质量不高。除此以外,酒店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也存在几大问题,1、人力成本上升2、人员流动率高,3、基层管理人员缺乏等;这是一系列的难题,而作为酒店经营者,我们觉得有责任为尽量去提供一些方法。从顶岗实习的学生中选拔优秀者提拔为见习主管是一种破解困难的尝试。

二、为什么敢尝试?

专业学生普遍基本素质好,肯学习,但缺乏经验。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首先将酒店大量的经验进行总结,由原来隐性知识转变为显性知识,将经验上升为理性。为此,南沙大酒店用了数年时间,尝试将酒店按基层服务,中层管理,经营决策这三个层次的任务进行划分,搞清楚我们要“做什么"。这些年,总结出具体的任务点达数十万之巨。同时,将每个岗位所对应的工作任务需要具备的知识要点进行划分,转化为培训要点并对应具体任务进行匹配。据统计,平均每个岗位的培训要点近千点,同时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

有了这些基础,我们运用蓝豆云互联网平台,建立工作任务及培训要点数据库,再通过移动互联网 的手段,使员工很快地对其应“做什么”和“怎么做"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三、怎么去尝试?

在实习教育方面,南沙大酒店的思路一方面围绕发挥不同院校实习生自身特点进行探索,另一方面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培养,注重学生实习过程的控制,主要做法包括三种,1.利用蓝豆云培训助手和教学系统,要求学生被动的接受培训和考核,同步实习培训档案;2.布置研究作业,由学生自发研究跟岗位相关的主题作业,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在实习过程中始终保持兴趣,避免出现疲态;3.应用蓝豆云互联网平台,记录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轨迹和评估绩效,为学生晋升提供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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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实习生见习主管”选拔项目现阶段的效果评估

经过2014、2015两年的尝试,我们从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四川省旅游学校、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的160名实习生中提拔了25名见习主管,其中2014年6名,2015名19名,占实习生总数的比例15.6% 。通过项目考核,近70%的见习主管在毕业时通过测评,符合正式主管的岗位要求。2016年3月份,酒店为这批学员培训班举办了结业典礼,同学们的惊艳表现一致获得了学界和业界的好评。其中共有6名优秀见习主管毕业后留在南沙大酒店工作,目前有一位山东省旅游职业学院的学生已晋升为一线部门助理经理,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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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见习主管”这个项目的践行,一方面大大缩短了酒店人才的培养周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文提到的酒店基层管理人员缺乏、人工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实习过程中学生研究和创造的成果,大多数可转化为生产力,对酒店的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对酒店,学生,学校各方均有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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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南沙大酒店预祝今年参与竞选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四川省旅游学校、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同学们能全力以赴,在考核中脱颖而出,开启职业生涯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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